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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2020年流通领域成品油及车用尿素商品质量监督抽检实施细则的通告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05-12 15:57

       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发布2020年流通领域成品油及车用

尿素商品质量监督抽检实施细则的通告

 

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计划组织开展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现将《2020年天津市静海区流通领域成品油及车用尿素商品质量监督抽检实施细则》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 2020年天津市静海区流通领域成品油及车用尿素商品质量监督抽检实施细则

                           

                     2020年5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0年天津市静海区流通领域成品油及车用尿素

商品质量监督抽检实施细则

 1 抽样方法

 抽样时,分别抽取同型号、批次车用乙醇汽油、车用柴油、调合组分油、变性燃料乙醇产品2L,其中1L作为检测样品, 1L作为备份样品;分别抽取同货号、批次车用尿素商品各2 桶,其中1桶作为检测样品,1 桶作为备份样品。

加油站抽取油样前应通过油枪至少放出4L油品后从加油机油枪中取样,油库中成品油、调合组分油取样方法执行GB/T 4756,变性燃料乙醇取样方法执行GB 18350。抽样人员现场抽样时,着装、用具等应符合相应安全要求,须配备防爆相机,妥善保存现场抽样各环节的影像证据。

对检验样品和备份样品分别进行封样,封样时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拆封前完好有效。其中:检验样品应由抽样机构通过购买的方式获得;备份样品封存于被抽样单位。

准确、齐全地填写《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检测抽样单》(一式四份),并签字盖章。如现场公章不在,须由被抽样单位负责人注明“公章不在,签字有效”并在签名上按手印确认。其中,库存量由抽样人员根据被抽取样品所对应油罐的液位仪读数确定;未安装液位仪的加油站,通过人工计量或数据计算获得。

2 检验依据

表1  车用乙醇汽油(E10)

序号

检验项目

判定依据

试验方法

1

硫含量

GB 18351-2017《车用乙醇汽油(E10)》

1.按GB 18351表2中规定试验方法进行试验;

2.在有异议时,以规定的异议试验方法为准。

2

水分

3

乙醇含量

4

苯含量

5

芳烃含量

6

烯烃含量

 

表2  车用柴油(Ⅵ)

序号

检验项目

判定依据

试验方法

1

硫含量

GB 19147-2016《车用柴油》

1.按GB 19147表3中规定试验方法进行试验;

2.在有异议时,以规定的异议试验方法为准。

2

多环芳烃含量

3

总污染物含量

4

闪点(闭口)

5

密度(20℃)

 

表3  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油(Ⅵ)

序号

检验项目

判定依据

试验方法

1

硫含量

GB22030-2017《车用乙醇汽油调和组分油》

1.按GB 22030中规定试验方法进行试验;

2.在有异议时,以规定的异议试验方法为准。

2

苯含量

3

机械杂质及水分

4

有机含氧化合物含量

5

芳烃含量

6

烯烃含量

表4  变性燃料乙醇

序号

检验项目

判定依据

试验方法

1

甲醇

GB 18350-2013《变性燃料乙醇》

1.按GB 18350第5部分中规定试验方法进行试验;

2.在有异议时,以规定的异议试验方法为准。

 

2

乙醇

3

水分

4

无机氯

5

酸度

6

pHe

7

 

表5  车用尿素

序号

检验项目

判定依据

试验方法

1

尿素含量

GB 29518-2013《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 尿素水溶液(AUS 32)》

1.按GB 29518表1中规定试验方法进行试验;

2.在有异议时,以规定的异议试验方法为准。

2

密度(20℃)

3

折光率*

4

缩二脲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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