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种类 | 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Case | ENTNAME | PenDecNo | PenType | penbasis | JudAuth | PenDecIssDate | remarks |
郑立新销售侵犯“NIKE字母+图形”、“乔丹(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鞋案 | 郑立新(无字号) | 津市监静综处罚〔2022〕 1 号 | 1、没收侵权的标有“NIKE字母+图形”字样的鞋123双、标有“乔丹(图形)”字样的鞋129双;2、罚款50000元。 | 当事人于2021年10月中旬购进上述标有“NIKE字母+图形”和“乔丹(图形)”商标字样的鞋共261双,在其位于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东方红路北侧国合商场对过的经营场所销售。当事人不能说明商品合法来源及提供者,也无法联系到当时的供货人。上述鞋经商标权利人委托的打假人员现场鉴别确认属于侵犯 “NIKE字母+图形”和“乔丹(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决定行政处罚。 | 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年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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