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天津市静海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在2023年7月27日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中,发现1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我区天津市静海区吴西伟超市经营的多谷蛋黄卷和多谷牛奶卷。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多谷蛋黄卷(标称生产者名称:郑州市乐琪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4-22)和多谷牛奶卷(标称生产者名称:郑州市乐琪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4-25)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核查情况。2023年8月9日,执法人员向天津市静海区吴西伟超市送达了检验报告(NO:SPJD01-371-2023、NO:SPJD01-372-2023)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该超市经营者确认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多谷蛋黄卷和多谷牛奶卷系该超市于2023年5月28日从天津市河北区诚睿食品商行进购的并对外销售的,已全部销售完毕。2023年8月9日至2023年8月25日,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询问调查、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等方式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调查。
三、监督召回情况。经营者在其销售场所实施召回措施,未有召回。
四、依法处罚情况。2023年8月9日,执法人员向天津市静海区吴西伟超市送达了检验报告(NO:SPJD01-371-2023、NO:SPJD01-372-2023)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该超市经营者确认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多谷蛋黄卷和多谷牛奶卷系该超市于2023年5月28日从天津市河北区诚睿食品商行进购的并对外销售的。2023年8月9日至2023年8月25日,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询问调查、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等方式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调查。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当事人在采购上述多谷蛋黄卷和多谷牛奶卷时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如实记录了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多谷蛋黄卷和多谷牛奶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核查处置单位: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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