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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市市场监管委 发布日期:2023-10-30 15:45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6月11日,辽宁惠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受桦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桦甸市众衡超市有限公司北台子店的甘草杏肉(蜜饯)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8月16日,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受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长治襄垣金威超市有限公司的甘草杏肉(蜜饯)进行抽检。上述批次产品经抽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我区天津市东隆食品有限公司。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6月11日,辽宁惠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受桦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桦甸市众衡超市有限公司北台子店的甘草杏肉(蜜饯)(商标:东隆及其图形商标、规格型号:150克/袋、生产期:2023-06-02)进行抽检。上述批次产品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8月16日,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受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长治襄垣金威超市有限公司的甘草杏肉(蜜饯)(商标:东隆及其图形商标、规格型号:300克/袋、生产日期:2023-07-02)进行抽检。上述批次产品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及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65元;3.罚款87000元。


核查处置单位: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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