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登记,个体工商户名称上报;
二、办理辖区内在食品(不含保健食品)销售环节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审批、发放;
三、负责经营面积在500平米以下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的受理、审批、发证工作;
四、负责对食品销售经营者(经营面积1000平米以下)保健食品销售、经营面积在500平米以下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进行现场核查工作;
五、负责辖区内食品经营环节日常监管及食品生产环节日常监管;
六、对辖区内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七、受理辖区内消费者咨询、投诉和举报,依法调解消费者投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八、指导辖区内市场主体依法申请商标注册,合法使用商标,保护商标专用权;
九、对辖区内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协调辖区名牌产品的申报,落实汽车“三包”规定;
十、承担辖区内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处理抽查结果。负责辖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管理。协助上级部门在辖区内组织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十一、对辖区内单位使用起重机械、电梯两大类特种设备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十二、按要求在辖区开展食品、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
十三、对辖区内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零售经营市场主体进行监督管理;
十四、依法查处辖区内各类违反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的案件;
十五、依法查处辖区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十六、负责辖区内安全防护类计量器具的监管,协助上级机关开展标准化、计量、认证、认可等其他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宣传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十八、承担乡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相关工作;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十、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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