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根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1-08 08:39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Case ENTNAME REGNO ZZJGDM FDDBRMC PenDecNo IllegActType PenType penbasis   JudAuth PenDecIssDate remarks
王根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王根华 120223600236665 王根华 津静市场监管梁处字[2015]1号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第(八)项的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主动履行,15日内 天津市静海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5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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