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恩静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4-20 10:29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Case ENTNAME REGNO ZZJGDM FDDBRMC PenDecNo IllegActType PenType penbasis   JudAuth PenDecIssDate remarks
刘恩静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刘恩静     津市场监管静王罚〔2018〕13号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1.没收违法生产的60kg炸青豆,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1台炸锅;2.没收违法所得880元;3.处罚款1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主动履行,15日 天津市静海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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