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梅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4-20 16:09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范例及填写说明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Case ENTNAME REGNO ZZJGDM FDDBRMC PenDecNo IllegActType PenType penbasis JudAuth PenDecIssDate remarks
李春梅未取得食品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李春梅 津市场监管静王罚〔2018〕12号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1.没收违法生产的28箱开花豆(标识标注:规格:10kg/箱,生产日期:20180321),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1台炸锅;2.处罚款1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主动履行,15日 天津市静海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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