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兰四食品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4-28 10:02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范例及填写说明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Case ENTNAME REGNO ZZJGDM FDDBRMC PenDecNo IllegActType PenType penbasis JudAuth PenDecIssDate remarks
天津市兰四食品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天津市兰四食品有限公司 91120223598742390X 王兰四 津市场监管静王罚〔2018〕8号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1没收违法所得60元。2.罚款1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主动履行,15日 天津市静海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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