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Case | ENTNAME | REGNO | ZZJGDM | FDDBRMC | PenDecNo | IllegActType | PenType | penbasis | JudAuth | PenDecIssDate | remarks | |
刘洪喜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 刘洪喜 | 津市场监管静王罚〔2018〕21号 |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1.没收违法生产的150kg油炸蚕豆,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1台炸锅;2.没收违法所得215元;3.处罚款20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 主动履行,15日 | 天津市静海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20180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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