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福佳百货经营部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12-13 16:10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Case ENTNAME REGNO ZZJGDM FDDBRMC PenDecNo IllegActType PenType penbasis   JudAuth PenDecIssDate remarks
天津市静海区福佳百货经营部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天津市静海区福佳百货经营部 92120223MA05MA5R18   佟柏 津市监静杨罚〔2019〕45号 当事人采购金龙鱼食用植物调和油(标签标注:委托方: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90515;净含量:1.5L)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上述行为满足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行为的构成要件。 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主动履行,15日 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1213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