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津市监静海履催【2023】3号
丁宪庆:
本局于2022年12月5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静海处罚【2022】61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1、没收违法所得3.2元;2、罚款1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斌、严曦 联系电话:022-68229335
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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