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春鹏海兴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来源: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3-07-31 10:00


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静邱处罚〔2023〕22号

当事人:天津市春鹏海兴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223MA069TH68T

住所(住址):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团王线崔家庄村东200米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杨桂艳

身份证件号码:******************

2023年5月12日,我局接天津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反映:天津市春鹏海兴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在其公司网站(网址:https://www.chunpenghaixing.com)中宣传“产品通过了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涉嫌虚假宣传。2023年5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团王线崔家庄村东200米的天津市春鹏海兴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公司网站(网址:https://www.chunpenghaixing.com),在“关于我们”栏发现“产品通过了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宣传内容,天津市春鹏海兴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现场无法提供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当事人涉嫌虚假商业宣传。2023年5月22日至2023年6月9日,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检查、询问有关人员、查阅复制相关证据等形式,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的调查。

当事人于2023年1月17日在公司网站“关于我们”页面发布公司“产品通过了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文字宣传内容,进行对外商业宣传。经核查,当事人未取得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上述行为满足虚假商业宣传行为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当事人网站页面截图; 3.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认证查询的截图;5.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6.当事人提供的《优视推会员短视频运营服务合同》复印件;7.现场复查笔录。

本局于2023年7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市监静邱罚告〔2023〕2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检查和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资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及时删除违法宣传内容,违法宣传标语发布时间较短,危害后果较小。可以适用《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决定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行政处罚如下:罚款10000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财政指定账户,缴款渠道详见本决定书所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3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