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静邱处罚〔2023〕 5号
当事人:程景才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住所(住址):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十八号路广场南门对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程景才
身份证件号码: ************
2022年12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十八号路广场南门对过的白酒经营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正在从事白酒经营活动,经营者程景才现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并承认未办理登记。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现待售的百年泸州老窖窖龄酒(标称生产者名称:中国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酒精度:52%vol;净含量:500ml;商标:百年泸州老窖;生产日期:20170216)1瓶,泸州老窖特曲酒(标称生产者名称:中国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酒精度:38%vol;净含量:500ml;商标:泸州老窖;生产日期:20180202)2瓶,剑南春酒(标称生产者名称: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酒精度:38%vol;净含量:500mL;商标:剑南春;生产日期:20190903)1瓶,剑南春酒(标称生产者名称: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酒精度:52%vol;净含量:500mL;商标:剑南春;无外包装无法确定生产日期)1瓶,经相关商标权利人委托的打假人员现场确认,上述白酒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予以扣押。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白酒供货者信息,并确认其采购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合格证明文件。2022年12月29日至2023年1月20日, 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拍照、询问调查、市场询价等方式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未经设立登记的情况下,自2022年6月1日起,擅自在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十八号路广场南门对过处经营白酒经营店,至被执法人员查获时止,共获违法所得6230元。上述行为满足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白酒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第11982878号注册商标“百年泸州老窖”注册商标权利人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该注册商标于2014年6月21日注册,有效期限至2024年6月20日。第915682号注册商标“泸州老窖”注册商标权利人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该注册商标于1996年12月14日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续展注册有效期限至2026年12月13日。第1047165号注册商标“剑南春”注册商标权利人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该注册商标于1997年7月7日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续展注册有效期限至2027年7月6日。上述权利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当事人自周边不特定居民处收购百年泸州老窖窖龄酒(标称生产者名称:中国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酒精度:52%vol;净含量:500ml;商标:百年泸州老窖;生产日期:20170216)1瓶,泸州老窖特曲酒(标称生产者名称:中国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酒精度:38%vol;净含量:500ml;商标:泸州老窖;生产日期:20180202)2瓶,剑南春酒(标称生产者名称: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酒精度:38%vol;净含量:500mL;商标:剑南春;生产日期:20190903)1瓶,剑南春酒(标称生产者名称: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酒精度:52%vol;净含量:500mL;商标:剑南春;无外包装无法确定生产日期)1瓶在其经营场所对外销售,采供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及合格证明文件。经相关商标权利人委托的打假人员现场确认,上述涉案白酒系侵犯“国窖”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基于以上事实,我局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侵权判断标准》,认定上述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行为。至被执法人员查获时止,上述白酒未售出。当事人的行为满足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合格证明文件以及销售侵犯“百年泸州老窖”、“泸州老窖”、“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经询价,百年泸州老窖窖龄酒销售平均价格为226.67元/瓶,泸州老窖特曲酒平均价格为286.67元/瓶,剑南春酒(酒精度:38%vol)平均价格为390元/瓶,剑南春酒(酒精度:52%vol)平均价格为450元/瓶,本案违法经营额1640.01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 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经营白酒经营店的事实情节;
3. 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经营白酒经营店的现场情况;
4. 当事人收入明细,证明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经营白酒经营店的违法所得;
5.2022年12月29日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现场情况;
6.2023年1月4日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合格证明文件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相关事实情节;
7.询价单、涉案物品市场价格询价确认单,证明本案违法经营额;
8.商标权利人鉴定证明书、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复印件、打假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投诉书,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白酒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9.2023年1月12日现场复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2023年1月12日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停止经营、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有关情况。
我局于2023年2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静邱罚告〔2023〕5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白酒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规定。
当事人采购白酒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
当事人销售侵犯“百年泸州老窖”、“泸州老窖”、“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所指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由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检查和调查,涉案侵权商品尚未售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第十四条第六项“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6230元。
2、警告;
3、没收侵权的百年泸州老窖窖龄酒(标称生产者名称:中国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酒精度:52%vol;净含量:500ml;商标:百年泸州老窖;生产日期:20170216)1瓶,泸州老窖特曲酒(标称生产者名称:中国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酒精度:38%vol;净含量:500ml;商标:泸州老窖;生产日期:20180202)2瓶,剑南春酒(标称生产者名称: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酒精度:38%vol;净含量:500mL;商标:剑南春;生产日期:20190903)1瓶,剑南春酒(标称生产者名称: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酒精度:52%vol;净含量:500mL;商标:剑南春;无外包装无法确定生产日期)1瓶;
3.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财政指定账户,缴款渠道详见本决定书所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2月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