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中艳无证餐饮案
来源: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3-07-20 11:10

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静陈处罚〔202315


当事人:马中艳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

住所(住址):天津市静海区陈官屯镇大赵家洼村村委会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马中艳

身份证件号码:*******************

     2023年5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天津市静海区陈官屯镇大赵家洼村村委会西的小吃店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小吃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现场发现用于做饭的工具菜板(50cm×30cm)1个、蒸锅(50cm×30cm)1个、炒锅(直径35cm)1个、菜刀1把,用于做饭的大豆油1桶(已拆封使用)(标注生产者名称:秦皇岛金海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净含量:5L;生产日期:2023.4.10;保质期12个月)经执法人员现场称重剩余1L,大米1袋(已拆封使用)(每袋145元,标称生产商:盘锦鹤乡米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4/13;净含量:25kg;保质期:12个月),经执法人员现场称重剩余质量为5kg;海天一品鲜酱油1壶(已拆封使用)(每壶16元,标称生产商:佛山市海天(高明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1/14;净含量:1.28L;保质期:18个月),经执法人员现场称重剩余量为0.6L;甜面酱1袋(已拆封使用)(每袋4.5元;标称生产商:天津市大楼四星调味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11/22;净含量:450g;保质期:12个月),经执法人员现场称重剩余150g。该小吃店经营者马中艳现场确认:上述小吃店是其经营的,上述工具、原料是用于从事餐饮服务的工具、原料,马中艳现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并确认该小吃店未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马中艳现场不能提供上述食品原料进货票据和供货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不能提供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工具、原料进行了扣押。2023年5月23日至2023年6月28日,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拍照、询问调查当事人、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等方式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调查。

    经查,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自2023年4月28日开始从事对外食品经营活动,且当事人在采购食品原料时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上述行为满足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和采购食品时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为1206.5元。违法所得99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2. 2023年5月23日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现场检查情况;

    3.对马中艳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事实情节;成本核算材料

    4.复查的现场检查记录,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我局于2023年7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静陈罚告〔2023〕1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检查和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资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立即停止经营活动。适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可以予以减轻处罚的情形,建议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如下:

    1、警告;2、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菜板(50cm×30cm)1个、蒸锅(50cm×30cm)1个、炒锅(直径35cm)1个、菜刀1把、大豆油1桶(已拆封使用)(标注生产者名称:秦皇岛金海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净含量:5L;生产日期:2023.4.10;保质期12个月)1L,大米1袋(已拆封使用)(每袋145元,标称生产商:盘锦鹤乡米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4/13;净含量:25kg;保质期:12个月)5kg;海天一品鲜酱油1壶(已拆封使用)(每壶16元,标称生产商:佛山市海天(高明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1/14;净含量:1.28L;保质期:18个月)0.6L;甜面酱1袋(已拆封使用)(每袋4.5元;标称生产商:天津市大楼四星调味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11/22;净含量:450g;保质期:12个月)150g;3、没收违法所得996元;4、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财政指定账户,缴款渠道详见本决定书所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7月1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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