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静陈处罚〔2023〕18号
当事人:李桂武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天津市静海区陈官屯镇三街二区向阳里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接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5日对李桂武位于天津市静海区陈官屯镇三街二区向阳里2号的蔬菜腌制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在腌制缸内发现腌制的咸蒜、芥菜,笊篱1把,无标签塑料袋50个,经执法人员现场称重咸蒜共400kg,芥菜共500kg,笊篱1把,无标签塑料袋50个是用于腌制销售咸蒜、芥菜的工具,李桂武现场确认上述咸蒜系其于2023年5月20日腌制的,芥菜系其于2023年5月12日腌制的。当事人经营者李桂武无法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并确认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食品和工具采取现场查封(查封地点:天津市静海区陈官屯镇三街二区向阳里2号(李桂武经营场所内))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023年6月5日至2023年7月17日,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拍照、询问调查当事人、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等方式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调查。
经查,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于2023年5月12日腌制芥菜500kg;2023年5月20日腌制咸蒜400kg。上述行为满足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2780元,违法腌制的芥菜、咸蒜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2.2023年6月5日现场笔录、芥菜、咸蒜产品照片;3.对当事人经营者询问笔录、原料进货票、辅料进货资质、票据复印件;4.成本核算证明、市场采集芥菜、咸蒜价格票据复印件,经当事人确认;5.华标(天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检验报告;6.2023年7月17日复查的现场笔录。
本局于2023年7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市监静陈罚告〔2023〕1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
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检查和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资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不再从事无证生产食品活动,违法生产的食品经检验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风险较低,未销售,未造成危害后果。适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生产的芥菜500kg、咸蒜400kg;2.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笊篱1个;3.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无标签塑料袋50个;4.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财政指定账户,缴款渠道详见本决定书所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 7 月 3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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