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静邱处罚〔2023〕26号
当事人:天津维连钢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223052076058D
住所(住址):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大屯村静王公路东侧50米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于连志
身份证件号码:***
2023年7月24日,我局接天津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反映:天津维连钢管有限公司在其公司网站(网址:http://www.tjwl1688.com)中宣传“公司从业近二十年来,以质量和信誉为企业发展之本,先后荣获ISO9001国际质量体系认证、ISO14001国际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压力管道元件)证书、欧盟PED认证【通过进入欧盟市场准入条件PED(欧盟承压设备指令)及AD2000-WO(德国压力容器技术规范)产品安全认证】证书、日本JIS认证(JIS G3452、JIS G3444)证书”,经查证该企业未取得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及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涉嫌虚假宣传。2023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大屯村静王公路东侧50米的天津维连钢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公司网站(网址:http://tjwl1688.com),在网站“公司简介”页面发现“公司从业近二十年来,以质量和信誉为企业发展之本,先后荣获ISO9001国际质量体系认证、ISO14001国际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压力管道元件)证书、欧盟PED认证【通过进入欧盟市场准入条件PED(欧盟承压设备指令)及AD2000-WO(德国压力容器技术规范)产品安全认证】证书、日本JIS认证(JIS G3452、JIS G3444)证书。”宣传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以上认证证书及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当事人涉嫌虚假商业宣传。2023年7月25日至2023年8月21日,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检查、询问有关人员、查阅复制相关证据等形式,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的调查。
当事人于2022年12月28日自行设计制作公司网站并在网站“公司简介”页面发布“公司从业近二十年来,以质量和信誉为企业发展之本,先后荣获ISO9001国际质量体系认证、ISO14001国际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压力管道元件)证书、欧盟PED认证【通过进入欧盟市场准入条件PED(欧盟承压设备指令)及AD2000-WO(德国压力容器技术规范)产品安全认证】证书、日本JIS认证(JIS G3452、JIS G3444)证书”文字宣传内容。经核查,当事人未取得ISO9001国际质量体系认证、ISO14001国际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压力管道元件)证书、欧盟PED认证【通过进入欧盟市场准入条件PED(欧盟承压设备指令)及AD2000-WO(德国压力容器技术规范)产品安全认证】证书、日本JIS认证(JIS G3452、JIS G3444)证书。上述行为满足虚假商业宣传行为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当事人网站页面截图,3.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认证查询的截图,5.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政务服务平台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查询的截图,6.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7.当事人提供网站浏览量截图。
本局于2023年9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市监静邱罚告〔2023〕2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办案人员认为,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检查和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资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及时删除违法宣传内容,违法宣传语发布时间较短,危害后果较小。适用《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的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财政指定账户,缴款渠道详见本决定书所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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