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静王处罚〔2023〕15号
当事人:宁**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天津市静海区王口镇***
经营者:/身份证号码:120223************
联系电话:130********
2023年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接举报线索,对位于天津市静海区王口镇大瓦头村瑞海嘉园东侧道路与津文线交口南50米路东的一处厂房进行检查,发现该厂房内当事人宁**涉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南瓜子生产经营活动。当事人宁**不能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资质并确认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执法人员在该现场发现当事人用于生产加工南瓜子的炒锅1台、原料南瓜子3袋(40kg/袋)、电子秤1台、筛子1个,箩筐1个,铲子1个,封口机1台,包装袋16个,成品南瓜子7袋(5kg/袋)。杨旭现场确认上述炒锅、原料南瓜子、电子秤、筛子、箩筐、铲子、封口机、包装袋是其生产南瓜子的工具及原料,上述成品南瓜子是其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期间生产的成品南瓜子。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生产经营工具、加工原料、成品予以扣押。2023年1月13日至2023年2月24日,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询问调查等方式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调查。
经查: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自2023年1月12日开始生产南瓜子,截止到2023年1月13日累计生产加工成品南瓜子70公斤,35公斤已经销售。上述行为满足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为3060元,违法所得22.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2023年1月13日现场笔录、现场检查图片;3.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进货票据复印件、生产记录复印件、成本核算单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目录;4.2023年1月20日现场复查笔录、现场照片。
我局于2023年2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市监静王罚告〔2023〕1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检查和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资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主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原料及成品:炒锅1台、原料南瓜子3袋(40kg/袋)、电子秤1台、筛子1个,箩筐1个,铲子1个,封口机1台,包装袋16个,成品南瓜子7袋(5kg/袋);2、没收违法所得22.9元;3、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财政指定账户,缴款渠道详见本决定书所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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