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在2023年10月25日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中,发现1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我区天津市巧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水晶蒜(生产日期:2023-08-11)。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0月25日,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受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对天津市宝坻区日日鲜生活超市经营的水晶蒜(标称生产单位名称:天津市巧兴食品有限公司,规格型号:150克/袋,生产日期:2023-08-11)进行监督抽检。2023年11月14日出具报告(报告书编号№:GCJD-01539-2023),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实测值0.301g/kg,标准指标为≤0.1g/kg,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核查情况。2023年11月16日,执法人员向天津市巧兴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检验报告(NO:GCJD-01539-2023)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负责人确认该公司在2023年08月11日生产过水晶蒜并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生产车间、原料库、成品库、留样架等场所检查,在留样架发现抽检不合格批次水晶蒜4袋(150克/袋,生产日期:2023-08-11),执法人员暂不对该产品采取扣押措施,要求当事人按照相关规定妥善保存留样并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于2023年11月22日提出了复检申请,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接受了复检申请并委托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进行了复检,2023年12月8日市场委下达复检结果通知书(№:GZJ23120000001842788)和检验报告(№:KQA1123007)检验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实测结果为0.203g/kg,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当事人对复检结果认可。2023年12月9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物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三、监督召回情况。生产数量少,已全部售出。
四、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于2023年8月11日共生产了上述不合格批次水晶蒜510袋,规格为150g/袋,共76.5kg,其中6袋用做了出厂检验,4袋用于产品留样,其余的500袋(75kg)装箱(150g/袋*50袋/箱),共计10箱。于2023年8月11日以每箱50元的价格销售。上述水晶蒜经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抽样检验和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复检,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上述行为满足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为510元,违法所得65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生产的水晶蒜4袋;2、没收违法所得65元;3、罚款50000元。
核查处置单位: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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