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01-24 10:49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方圆标志检验检测(山东)有限公司和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分别在2023年11月6日和2023年10月17日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中,发现2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我区天津彬海顺坚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五香花生米。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0月17日,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受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对天津市武清区可欢副超市经营的五香花生米(生产日期:2023-10-06;制造商: 天津彬海顺坚果食品有限公司;规格型号:260g±5g/袋)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11月6日,方圆标志检验检测(山东)有限公司受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鄄城县惠多百货购物中心经营的五香花生米(生产者名称:天津彬海顺坚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09-25;规格型号:260g±5g:保质期:6个月)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黄曲霉毒素B1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核查情况。2023年11月13日,执法人员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NO:AADA18017AAF60L9910)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负责人确认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系该公司生产,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原料库、生产车间、成品库等场所检查,在该公司留样柜内发现五香花生米(生产日期:2023-10-06;制造商: 天津彬海顺坚果食品有限公司;规格型号:260g±5g/袋)5袋,当事人负责人现场确认上述产品为抽检不合格批次的留样。

2023年12月5日,执法人员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NO:XBJ23371726415040036)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负责人确认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系该公司生产,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原料库、生产车间、成品库等场所检查,在该公司留样柜内发现五香花生米(生产日期:2023-09-25;制造商: 天津彬海顺坚果食品有限公司;规格型号:260g±5g/袋)5袋,当事人负责人现场确认上述产品为抽检不合格批次的留样。

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两批次五香花生米留样予以扣押。

三、监督召回情况。经营者在其销售场所实施召回措施,未有召回。

四、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于2023年10月6日生产了五香花生米(规格型号:260g±5g/袋)385袋。其中:用于出厂检验5袋;用于产品留样5袋;2023年10月8日销售给亮普食品(天津)有限公司25箱共计375袋(15袋 /箱)。上述五香花生米经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于2023年9月25日生产了五香花生米(规格型号:260g±5g/袋)160袋。其中:用于出厂检验5袋;用于产品留样5袋;2023年9月27日销售给亮普食品(天津)有限公司10箱共计150袋(15袋 /箱)。上述五香花生米经方圆标志检验检测(山东)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黄曲霉毒素B1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行为满足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为2568元,违法所得70元。

综上,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五香花生米(生产日期:2023-10-06;制造商: 天津彬海顺坚果食品有限公司;规格型号:260g±5g/袋)5袋;没收五香花生米(生产日期:2023-9-25;制造商: 天津彬海顺坚果食品有限公司;规格型号:260g±5g/袋)5袋;2、没收违法所得70元;3、罚款50000元。

核查处置单位: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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