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静海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4-03-06 15:31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在2023年10月14日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工作中,发现1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我区天津市金盛园食品有限公司。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0月14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生产的可可花生(生产商:天津市金盛园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138克;生产日期:2023-08-18;保质期:12个月)进行抽检。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核查情况。2023年11月16日,执法人员向天津市金盛园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该公司确认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可可花生系该公司生产的。当事人于2023年8月18日生产了涉案可可花生172袋,已全部销售。

三、监督召回情况。未能召回。

四、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5.6元;3、罚款50000元。

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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