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华娟(12022319890813****):
我局执法人员无法通过你单位登记住所与你单位取的联系,也无你单位联系方式。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静综罚告〔2024〕3-11号)以公告的方式送达于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魏强、高胤男 联系电话: 022-68600908
联系地址:天津市静海区胜利大街37号
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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