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华娟(12022319890813****):
我局执法人员无法通过你单位登记住所与你单位取的联系,也无你单位联系方式。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静综处罚〔2024〕3-11号)以公告的方式送达于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 魏强、高胤男 联系电话: 022-68600908
联系地址:天津市静海区胜利大街37号
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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