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静陈处罚〔2024〕10号
当事人:天津市静海区晋阳餐饮服务饭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223MA079WK4X3
住所(住址):天津市静海区陈官屯镇与老104国道交口北100米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
身份证件号码:142702198710******
2024年3月14日,执法人员根据投诉对位于天津市静海区陈官屯镇与老104国道交口北100米的天津市静海区晋阳餐饮服务饭店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店食品销售柜内发现被投诉的雪碧柠檬味汽水1瓶(生产商:中粮可口可乐饮料(天津)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12011600635;净含量:500ml/瓶;包装标注生产日期:20230508;保质期:9个月)。执法人员现场向王*出示投诉人提供的购买上述雪碧柠檬味汽水的视频截图、照片和购物凭证,王*现场确认,投诉所涉及的雪碧柠檬味汽水确属天津市静海区晋阳餐饮服务饭店于2024年3月9日销售,销售时确已超过保质期。2024年3月14日至2024年4月17日,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检查、询问有关员等形式,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的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26日从天津市静海区双福鑫副食店购进雪碧柠檬味汽水(生产商:中粮可口可乐饮料(天津)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12011600635;净含量:500ml/瓶;包装标注生产日期:20230508;保质期:9个月)24瓶在经营场所内销售,进货价2.2元/瓶。上述雪碧柠檬味汽水当事人在保质期内销售22瓶,超过保质期后于2024年3月9日销售1瓶,销售价3元/瓶,剩余1瓶未销售。上述行为满足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3元,违法所得0.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3.投诉人提供的投诉材料;4.询问笔录,销售记录复印件;5.现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票据、制造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销售记录复印件;6.现场笔录(复查)、食品定期检查制度、定期检查记录复印件。
本局于2024年4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市监静陈罚告〔2024〕1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案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现场检查和调查,如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较小,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属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综合本案系当事人首次违法、违法所得较少等因素,决定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1瓶雪碧柠檬味汽水(生产商:中粮可口可乐饮料(天津)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12011600635;净含量:500ml/瓶;包装标注生产日期:20230508;保质期:9个月)2、没收违法所得0.8元;2、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财政指定账户,缴款渠道详见本决定书所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4年5 月 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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