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津市监静杨罚告〔2024〕DX05号
天津市祥瑞源科技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已连续六个月以上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你(单位)于2003年8月27日取得了《营业执照》。当事人自2018年1月30日至2024年9月5日未进行纳税申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于2018年1月24日从皇岗口岸出境至香港,再无入境记录。经向税务部等部门核查,该公司已停业未经营,我局对当事人登记住所进行实地核查,无法与该企业取得联系。当事人已自行长期停业未经营并未办理歇业。上述行为满足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办案人员认为你(单位)取得营业执照后应依法从事经营活动,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R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现依法公告。本告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胡朝杰 联系电话:022-68609536
联系地址: 天津市静海区金海道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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