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监静杨处罚〔2024〕DX05号
来源: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10-31 09:30


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处罚〔2024DX05

当事人:天津市祥瑞源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2237522311359

住所(住址):静海县经济开发区(江海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承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2024717日,我局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吊销天津市祥瑞源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函,该函称:关于颜锦犯组织、领导黑社会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我院作出(2019)津02刑初8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载明依法没收天津市祥瑞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财产。涉“颜锦”相关案件系全国扫黑办挂牌督办的重点案件,且天津市祥瑞源科技有限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已连续六个月以上,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为了巩固扫黑除恶成果,请你局对该公司采取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措施,以达到“打财断血、黑财清底”的目标。20248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祥瑞源科技有限公司位于静海县经济开发区(江海道东侧)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无法与该当事人取得联系,住所地址查无此户。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202481日至202495日,执法人员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03827日取得了《营业执照》。当事人自2018130日至202495日未进行纳税申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于2018124日从皇岗口岸出境至香港,再无入境记录。经向税务部等部门核查,该公司已停业未经营,我局对当事人登记住所进行实地核查,无法与该企业取得联系。当事人已自行长期停业未经营并未办理歇业。上述行为满足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吊销天津市祥瑞源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函及其附件证明本案的案件来源及案件概况;

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吊销天津市祥瑞源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函、工作追记证明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事实;

3.天津市静海区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实际不存在该企业的事实情况

4.当事人户卡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的登记情况

5.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出具的《入库查询,证明当事人2018130日至202495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相关情况

6.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的“200711日至今的出入境记录证明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违法事实的相关事实情节

7.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调取的《未办理歇业登记证明》,证明当事人未办理歇业;

本局于2024911日在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管局(https://scjg.tj.gov.cn/tjsjhqscjdglj/上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静告〔2024DX0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第二百六十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所指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没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当事人应当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并按规定向本局申请注销登记。因当事人通过其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将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