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静综处罚〔2025〕1号
当事人:卢威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身份证
身份证件号码:/
住所:/
联系电话:/
根据举报,2024年8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天津市静海区台头镇政府东500米卢威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经营场所现场存放印有“”注册商标图案的纸箱外包材2000个,印有“”注册商标图案的说明书1625个,印有“”注册商标图案的外壳上盖100个,印有“”注册商标图案的塑胶外壳面板300个,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相关证明材料。经商标权利人授权代理人鉴别,上述物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024年8月28日至2024年12月3日, 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拍照、询问调查当事人、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等方式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调查。
经查:当事人2024年7月开始翻新、销售翻新的变频器。当事人将购买来的旧的标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变频器进行维修后,更换印有“”注册商标图案的塑胶外壳面板、外壳上盖,完成后同说明书装入纸箱包装内,在淘宝网进行销售。当事人从网上购买印有“”注册商标图案的纸箱外包材2020个,印有“”注册商标图案的说明书1640个,印有“”注册商标图案的外壳上盖105个,印有“”注册商标图案的塑胶外壳面板310个,共花费2281元。翻新“”变频器15台,通过淘宝平台全部销售,成本价257.6元/台,销售价格330元/台~375元/台不等,当事人不能提供商标权利人的使用许可及相关授权证明。上述印有“”注册商标图案的纸箱外包材、说明书、外壳上盖、塑胶外壳面板,经“”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满足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违法经营额5470元,违法所得160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2024年8月28日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3.2024年8月30日对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
4.商标权利人授权委托代理人鉴定报告书、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5.进货票据、订单截图、成本核算单;
6. 2024年11月4日现场复查笔录及照片。
我局于2024年12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市监静综罚告〔2025〕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所指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由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予以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检查和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资料,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适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的情形,可以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指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侵权的印有“”注册商标图案的纸箱外包材2000个、印有“”注册商标图案的说明书1625个、印有“”注册商标图案的外壳上盖100个、印有“”注册商标图案的塑胶外壳面板300个;2、罚款15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1606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财政指定账户,缴款渠道详见本决定书所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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