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海区市场监管局办事公开制度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3-15 16:40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效能,进一步增强工作的透明度,不断规范行政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办事公开内容包括:各类办理事项的设定依据、条件、办事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办事结果、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等。
   第三条 办事公开的形式:设立政务公开专栏,定期公布对外公开内容;印发政务公开资料;制作服务指南和办事须知公开牌,在服务窗口上墙公布,以便申请办理事项的单位和群众查阅;新政策、新法规以及各项业务办事程序、办事结果等以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进行公开。
   第四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按有关失职追究制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对引起不作为为由的行政复议案件或行政诉讼案件等不良影响或引发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条 公开的原则:根据市市场监管委和区政府工作要求,只要不属于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事项均向社会和有关部门公开。
   第六条 公开的形式:实行重点突出,全面推进的方针,公开办事指南、专栏公示、电子屏幕等形式和方法逐步全面推进行政事项公开,公开的内容应简明易懂,便于办事人办理事项与监督。
   第七条 公开的要求:对公开的内容,严格落实负责制,未经主要领导批准的事项信息一律不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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