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津南执一处〔2024〕22号
当事人姓名: 闫亚飞
经营场所: 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慈水园4区98号楼102
身份证号码:410103199202****77
住址: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大滩新区9号楼****
2024年1月18日我局接到举报,举报人称在当事人处购买的进口化妆品中文标签没有化妆品批号,请求核查。2024年1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慈水园4区98号楼102的当事人的店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内正在销售的“花王牙膏”、“巧虎儿童牙膏(薄荷味)”、“巧虎儿童牙膏(葡萄味)”、“巧虎儿童牙膏(草莓味)”、“资生堂美润尿素护手霜”、“资生堂尿素滋养护手霜”为进口化妆品,其中文标签未标注注册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成分等信息。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进口化妆品予以扣押,具体数量见财物清单(执一单〔2024〕3号)。我局于2024年1月29日予以立案,2024年2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延长扣押期限至2024年3月25日。2024年3月8日对当事人闫亚飞进行了询问,出示了现场检查照片,由当事人进行了确认。
经查,当事人从2023年11月19日开始在未取得登记的情况下从事化妆品销售活动,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2日从青岛森宝未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购进“巧虎儿童牙膏(薄荷味)”、“巧虎儿童牙膏(葡萄味)”、“巧虎儿童牙膏(草莓味)”共计50支,2023年12月20日从天津浩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购进“花王牙膏”50支,2023年12月25日从日本商场中购入“资生堂美润尿素护手霜”5瓶、“资生堂尿素滋养护手霜”10支,并于淘宝店铺中进行销售。“花王牙膏”进货价格是10元/支,销售价格是35.5元/3支,除一支自用外共售出48支;“巧虎儿童牙膏(薄荷味)”共进货20支,“巧虎儿童牙膏(葡萄味)”共进货20支、“巧虎儿童牙膏(草莓味)”共进货10支,进货价格均是10.5元/瓶,售价均为12.5元/支,除自用两支外售出20支,“资生堂美润尿素护手霜”进货价格为22元/瓶,售价为25.5元/瓶,售出4瓶,“资生堂尿素滋养护手霜”进货价格为12.5元/支,售价为15.5元/支,除一直自用外,售出8支。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进口化妆品“娇韵诗双萃焕活修护精华露”和“娇韵诗焕颜弹力日霜”标签未标注注册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成分等信息,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该案货值金额为1499.1元,违法所得294元。在调查中,当事人能如实提供上述产品的进货票据、供货方资质等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由当事人闫亚飞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合法身份;
2.由当事人闫亚飞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和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在未取得登记的情况下销售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进口化妆品的事实;
3.由当事人闫亚飞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在未取得登记的情况下销售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进口化妆品的事实以及销售数量和价格,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等情况;
4.由当事人闫亚飞提供进货记录、销售记录、供货方资质、报关单等,证明当事人所销售的商品的合法来源的事实和当事人销售的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进口化妆品的进货价格及销售情况。
我局于2024年4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津南执一告〔2024〕21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在未取得登记的情况下,销售的进口化妆品的标签未标注注册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成分等信息,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五)全成分;(六)净含量;(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 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进口化妆品的行为给予从轻处罚。
对于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进口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进口化妆品:“花王牙膏”3支、“巧虎儿童牙膏(薄荷味)”17支、“巧虎儿童牙膏(葡萄味)”10支、“巧虎儿童牙膏(草莓味)”1支、“资生堂美润尿素护手霜”1瓶、“资生堂尿素滋养护手霜”1支;2.没收违法所得294元;3.罚款10000元。
对于当事人在未取得登记的情况下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94元。
综上所述,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进口化妆品:“花王牙膏”3支、“巧虎儿童牙膏(薄荷味)”17支、“巧虎儿童牙膏(葡萄味)”10支、“巧虎儿童牙膏(草莓味)”1支、“资生堂美润尿素护手霜”1瓶、“资生堂尿素滋养护手霜”1支;2.没收违法所得294元;3.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没)款。缴款渠道如下:1.柜台缴款:农商银行;光大银行;广发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中国银联POS刷卡。2.网络缴款:光大银行(网银、云缴费、微信公众号);中国银联(云闪付);招商银行(网银)或登录天津市财政局网站(http://czds.tj.gov.cn)“网上办事”栏目“非税缴费”模块进行网上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5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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