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涉及我区一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天津市津南区小东北蔬菜经营部(殷永超)经营的油麦菜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产品名称:油麦菜,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No:NCP22120112110730155),购进日期:2022年4月24日,规格型号:散装称重)不合格项目:阿维菌素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4月24日从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紫江路市场A-F04号的个体工商户殷世华处购进了6.3斤油麦菜,进货价格2.5元/斤。购进的油麦菜当天已销售完毕,销售价格是3.5元/斤(含被抽检的样品),该案货值金额22.05元,违法所得6.3元。上述油麦菜经抽样检验,阿维菌素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油麦菜时,不知道阿维菌素项目不符合要求,向供货方索要了收据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由北京市漷县北堤寺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产地证明一份,执法人员经营进一步调查得知,当事人的供货方销售的上述油麦菜是从天津市东丽区张肖蔬菜经营部处购进的,供货方也提供了进货票据、供货方营业资质和上述油麦菜的产地证明。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在经营过程中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提供了抽检批次油麦菜的产地证明且当事人不知道其销售的油麦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及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5)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所销售的油麦菜是从他人手中购进的,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提供了抽检批次油麦菜的产地证明且当事人不知道其销售的油麦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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