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告(No:SJJD-07899-2023),涉及我区1家生产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产品名称:环己基氨磺酸钠(甜蜜素)(生产日期:2023-8-29、规格型号:1千克/袋、样品批号:92308109)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pH(100g/L水溶液)项目不符合GB 1886.37-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环己基氨磺酸钠(又名甜蜜素)》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企业为天津北方食品有限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查,当事人共生产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50袋(生产日期:2023-8-29、规格型号:1千克/袋、样品批号:92308109) ,生产成本18.49元/袋,销售价格16.8元/袋,全部售出,销售额共计840元,无利润。上述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经抽样检验,pH(100g/L水溶液)项目不符合GB 1886.37-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环己基氨磺酸钠(又名甜蜜素)》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发布不合格产品召回公告,并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罚款5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企业生产流程正规,调酸过程搅拌时间不充分,出现产品pH值偏低情况。被抽检产品属于食品添加剂,按照国标规定,添加到食品中含量在千分之一以下,摄入量较小。当事企业在接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做出了上述批次产品的召回公告及召回计划,第一时间进行召回,积极消除不良后果。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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