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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天津市津南区小于水产经营部(张秋燕)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06-25 09:37

我局接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No:SC202400242),涉及我区1家经营户。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天津市津南区小于水产经营部(张秋燕)销售的泥鳅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3月1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对天津市津南区小于水产经营部(张秋燕)销售的泥鳅桃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泥鳅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检批次的泥鳅购进日期为2024年3月14日。

(二)对食用农产品销售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工作。当事人2024年3月14日从王顶堤水产批发市场聪广辉(微信名为泥鳅)的人员手里购进了15公斤泥鳅(进货价格为19元/公斤,销售价格为24元/公斤。),该批次泥鳅全部售出。2024年4月12日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所抽样检测3.58公斤,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对抽检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当事人销售该泥鳅属于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本案的货值金额为360元,违法所得为75元。当事人销售数量较少,违法行为轻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与《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5元;2.罚款:2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所销售的泥鳅是从他人处购进的,并且对于销售的食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这一情况并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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