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
现将《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健全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及津南区重大行政决策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和调整,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区市场监管局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四条 区市场监管局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原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决策机制,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规定,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无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是指在法定权限内关系津南区市场监管领域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事项作出的决策,包括:
(一)制定和调整市场监管工作重要规划;
(二)制定和调整有关商事制度改革、食品药品安全等市场监管的重大政策和重大措施;
(三)市场监管领域对社会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六条 起草、参与、承办重大行政决策的部门和个人应当对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第七条 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本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办公室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制定本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遇有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形影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制定的,可以适当延期。
第八条 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在组织制定本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前,应当向局属各部门征集决策事项建议。各部门应当对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结合本局年度工作要点和部门工作,将拟提请本局决策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照征集时限和要求,向办公室申报。
第九条 决策事项建议应由相应责任部门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向分管局领导提出,其内容应当明确、具体、科学、现实可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
第十条 经区市场监管局主要领导同意后,办公室应当按程序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草案提请局长办公会审议。
第十一条 区市场监管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由办公室印发实施,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原则上于每年4月30日前通过津南政务网向社会公布。同时应当在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按照实施任务和责任要求,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实施措施、跟踪实施效果,确保决策实施的质量和进度。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本局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实际情况,确需对列入本局决策事项年度目录的决策事项进行调整的,经研究论证后报本局审定同意。
第十四条 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事项承办部门,由承办部门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起草拟订等工作。决策事项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承办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
第十五条 承办部门起草拟订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可自行起草,也可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起草。
决策方案的起草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认真组织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和分析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决策事项涉及局其他部门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充分沟通协商,对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应当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局领导集体决策讨论研究。
涉及其他单位管理权限的,应当与其他单位协商一致。
第十六条 承办部门应当采取座谈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便于公众参与的多种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承办部门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决策事项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还应当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相关协会、商会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
第十七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部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布途径:应当通过区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
(二)公布材料:应当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社会公众反馈意见的途径、方式、期限以及联系部门、联系方式;
(三)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应当在公开征求意见时予以说明;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部门可以通过媒体专访、政务新媒体发布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八条 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决策所涉及的专业和职能,从与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的专家中随机选取相关领域专家,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选取时要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参加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5人,涉及面较广、争议较大或者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决策事项,参加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7人。
第十九条 专家论证可以采取咨询论证会、书面咨询或者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的,承办部门负责人及分管局领导应当出席听取意见。专家参与论证后,应当出具本人签名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或者容易引发网络舆情的,决策承办部门应当进行风险评估。
决策承办部门可以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座谈咨询、问卷调查、数据分析等方式,全面查找风险源、风险点,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条件的成熟程度、总体风险和风险可控性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如有必要,应当组织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化解处置预案。
承办部门进行风险评估,应当制定风险评估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调查对象、评估步骤与方法、评估时限等。
第二十一条 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形成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事项、评估过程、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二)决策可能引发的风险、风险等级;
(三)评估结果;
(四)对策建议、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
(五)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的风险等级,按照以下原则作出决策:
(一)对于高风险的,作出不实施的决策,或者调整决策草案、确保风险可控后再行决策;
(二)对于中风险的,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再作出实施的决策;
(三)对于低风险且风险可控的,作出实施的决策。
第二十三条 决策事项在提交决策讨论前,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承办部门应进行内部公平竞争审查,审查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程序明确的审查标准、审查要求进行。
第二十四条 决策事项在提交决策讨论前,应当经区市场监管局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
第二十五条 提请合法性审查的,承办部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
(二)起草说明,包括决策背景、主要内容、决策过程等;
(三)决策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
(四)征求决策草案涉及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五)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和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风险评估报告或者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的说明;
(六)根据审查需要,要求决策承办部门提供的其他材料。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法制部门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
合法性审查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局领导集体决策讨论。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创新性改革决策事项,法制部门应明确法律风险,提交局领导集体决策讨论研究。
第二十六条 决策方案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决策机关的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四)其他需要合法性审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承办部门完成合法性审核后,将决策草案提交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
第二十八条 区市场监管局应当自重大行政决策作出之日起30日内,在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决策执行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定期报告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
决策执行部门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报告。
第三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施决策后评估制度,必要时应当通过征求公众意见、专家论证和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总结评估,并根据情况进行完善和调整。
经评估后建议停止实施或者暂缓实施决策的,或者对决策内容做重大修改的,应提交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 区市场监管局实行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本局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决策承办部门和法制部门应当配合办公室做好重大行政决策过程全纪录和材料归档工作。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法律和本规定作出不当决策或者不执行、延误执行、擅自改变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有关责任部门及人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局属各单位应认真贯彻落实区市场监管局的决策决定,及时反馈决策执行情况。办公室、法规科负责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国家、本市、本区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