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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津南区消费者协会2025年“3·15”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方案》的通知
来源:津南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5-03-03 17:00

局属各单位:

    现将《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津南区消费者协会2025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3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津南区

消费者协会2025年“3·15”国际消费者

权益日活动方案

    为高效推进市场监管优良消费生态打造工程,持续打造“放心消费在天津”品牌,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助力天津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文商旅融合发展和提升城市治理现代化水平,围绕“共筑满意消费”消费维权年主题,津南区市场监管局、津南区消协共同制定2025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方案,具体安排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市委、市政府高质量发展“十项行动”总体部署,全力提升消费者满意度、消费环境美誉度、经营主体服务水平和社会文明水平,全力打造“放心消费在天津”品牌,建立完善经营者守法、行业自律、消费者参与、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共同治理体系。

    二、活动内容

    (一)发挥示范作用,突出典型经验,提供高品质供给

    1.积极培育“放心消费示范公示”单位。公示放心消费示范企业名单,为消费者选择优质商户提供参考,监督公示单位履约践诺,倡导经营者自主承诺,维护优胜劣汰市场秩序,提振消费信心。(责任部门:局市场科)

    2.广泛宣传2025年消费维权年主题。印制宣传单、宣传纪念品等材料。通过开展消费教育宣传进社区、进商场、进校园等活动,积极宣传年主题“共筑满意消费”的深刻涵义,引导消费者增强科学消费理性维权能力,提升消费者权利意识和维权能力,持续优化消费环境。(责任部门:消费者协会、个私协会)

    3.开展“随机查餐厅”活动以“红黑榜”形式公示。加大对守法主体宣传和违法行为曝光力度,引导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增强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获得感和参与社会监督的积极性。开展3·15“百姓点检日”活动。以“守安全、稳信心、促消费”为主题,随机选取海棠街道1所职业技术学校为重点区域,覆盖学校食堂、校内便利店、奶茶店、小吃店等各食品经营场所,邀请师生参与问卷调查,根据问卷结果开展抽检工作。(责任部门:局食品监管科)

    (二)开展专项行动,整治热点问题,推动高效能治理

    4.强化网络交易执法实效。在“3·15”期间开展专项网络交易执法,以本区网络交易经营者未依法公示证照为重点,核查处置违法违规行为,持续优化网络交易秩序和网络消费环境。(责任部门:局市场科)

    5.开展医美器械和重点领域广告整治。加大医疗、药品、食品、医疗器械、金融、房地产、教育培训等重点领域广告监管工作力度,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广告。(责任部门:局广告科)

    6.加强缺陷消费品召回和质量专项监督检查。以电动自行车为重点,加强缺陷线索收集、线索共享力度,依法督促生产者实施召回,对生产者召回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开展羊绒衫、羽绒服等纺织品质量专项监督检查,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部门:局质监科)

    7.积极走访本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为生产企业化解生产、产品质量以及技术难题;走访本区阀门生产企业,利用质检所技术优势,帮助企业解决生产加工过程中遇到的难题。(责任部门:局质检所)

    8.深入社区开展计量宣传服务。活动现场悬挂宣传横幅,计量检定所人员免费为群众检定血压计,发放各种宣传材料,进行计量知识宣传活动,现场接待咨询,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责任部门:局计量所)

    9.按照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统一安排,结合2025年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要点,围绕群众关心、舆论关注,以“打假、处劣、治虚、惩偷”为主攻方向,以线索为驱动,强化与监管联动,注重与社会互动,紧盯民生商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网络侵权假冒、虚假营销、缺斤短两、过度包装、食品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等违法行为,集中查办一批有影响力的案件。(责任部门:局执法支队)

    (三)普及维权知识,畅通诉求渠道,确保高质量维权

    10.开展维权知识进校园、进社区、进企业活动。联合天津市津南区消费者协会开展“标准进校园”知识讲座。通过邀请天津市标准化研究院专家,普及标准化常识,让高校师生了解标准、认识标准、启发思想,学会用标准化思维、标准化视角辨是非、识真伪,提升消费维权能力水平。(责任部门:局标准化科)

    11.积极落实“消保+”工作要求。发挥监管职能作用,部署“3·15”各项活动,打通工作壁垒,畅通工作机制,内外联动、协同配合、整合资源、加强合作,会同津南区消费者协会、津南区人民检察院、公安津南分局、烟草专卖局、邮政三分局、区城市管理发展服务中心、属地政府、天津澍泽律师事务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销售分公司市区分公司联合开展宣传活动,进一步提升消费环境建设水平。在“3·15”宣传活动时,现场向老百姓演示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方法,指导消费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了解经营主体的信用状况,帮助消费者放心消费。(责任部门:局市场科、局信用监管科)

    12.开展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普法宣传。一是开展线上宣传。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医用口罩、血氧仪、电子体温计、额温枪等常见家用医疗器械和药品安全使用视频;播放科普视频,科普医用外科口罩的使用知识和注意事项。二是开展线下宣传。在商场开展科普宣传,提升公众合理用药、安全用药的意识和能力。发放药品消费者维权相关材料,开展现场答疑,帮助百姓树立科学合理的绿色消费理念。(责任部门:局药化科、局器械科)

    13.做好“3·15”晚会值守保障

    做好“3·15”晚会期间值守保障。315晚会期间,投诉举报中心认真值守,及时分拨全国12315平台、区12345平台工单以及其他渠道的投诉举报,确保各项投诉举报渠道畅通,同时配合做好突发事件预警、处置。(责任部门:局投举中心)

    “3·15”晚会期间,组织干部做好值守工作,密切关注晚会曝光问题,结合中消协“智慧315”平台,及时受理消费者投诉。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配合做好突发事件预警、处置,确保“3·15”晚会取得实效,进一步提升消费者满意度和社会公信力。(责任部门:消费者协会)

    14.做好全国12315平台与区12345平台运行。深化12315与12345“双号并行”模式,做好与委12315投诉举报中心和区网格中心的有效对接,及时分转双平台工单,保障315期间,群众投诉举报事项妥善处理。(责任部门:局投举中心)

    (四)联动区域部门,加强协作配合,促进高水平共治

    15.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认真接待消费者来电来访。315活动期间,投诉举报中心进一步畅通多项投诉举报渠道,严格依照程序快速登记、分拨涉及我局职能管辖的投诉、举报、咨询事项。(责任部门:局投举中心)

    16.发布消费提示、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围绕消费热点难点,通过津南区市场监管局公众号、《天津日报津南时讯》等媒体及时发布消费提示和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提醒消费者防范消费陷阱、增强维权意识,提醒警示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责任部门:消费者协会)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

    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发挥“消保+”联席会议制度作用,深化部门协同联动,及时沟通交流情况,指导、协调、处理本条线消保维权问题,强化部门业务指导,共同研究解决维权中的突出问题,形成齐抓共管、合力维权的工作格局。

    (二)主动担当作为,畅通诉求渠道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分工将工作做实做细,紧紧围绕优化消费环境目标,确保如期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要确保热线畅通,认真解答消费者咨询,严格依据程序规定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提高办理效率,全力化解各类舆情。

    (三)加强宣传报道,及时报送进展

    各业务部门要充分利用官网、公众号主动发声,开展全方位、多角度宣传,引导消费者树立信心,选择优质经营主体,打通消费循环堵点。请各业务部门及时收集活动信息资料,做好活动总结反馈,并将活动开展情况总结和《2025年“3·15”活动统计表》(见附件)于3月11日下班前通过OA报送至局市场监管科,由市场监管科汇总上报。

    联系人:李金娥;联系电话:28392284。

    附件:2025年“3·15”活动统计表


    附件

2025年“3·15”活动统计表

填报单位:          联系人:          电话:

序号

“3·15”活动项目

数量

1

开展主题活动数量(个)


其中:“走近 3·15,消费环境建设市场监管在行动”主题宣传活动数量(个)


2

消费者参与数(人次)


3

经营者或企业参与数(户次)


4

召开新闻发布会(次)


5

印发宣传资料(册、份)


6

开展消费教育引导活动(次)


7

报刊杂志发表专题文章或新闻报道总数(篇)


8

广播、电视播放专题节目或报道(次)


9

新媒体报道总数(篇)


10

阅读量(次)


11

宣传视频(个)


12

发布典型案例(个)


13

制作、播放各类公益广告(条/天)


14

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施行30周年纪念活动(场)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