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津南安新精神病医院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10-16 15:02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Case ENTNAME REGNO ZZJGDM FDDBRMC PenDecNo IllegActType PenType penbasis JudAuth PenDecIssDate remarks
天津津南安新精神病医院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天津津南安新精神病医院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52120112093603950P 荣世发 津市监津南辛处【2019】2号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自觉履行,15日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0412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