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伟明奕旺家超市(陈奕明)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预包装食品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10-23 14:29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Case ENTNAME REGNO ZZJGDM FDDBRMC PenDecNo IllegActType PenType penbasis   JudAuth PenDecIssDate remarks
天津市津南区伟明奕旺家超市(陈奕明)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预包装食品案 天津市津南区伟明奕旺家超市(陈奕明) 120112600348846   陈奕明 津市监津南葛不处【2019】2号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预包装食品,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1012  
1、处罚种类按照法律规定的处罚种类填写(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等)
2、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为送达当事人日期
3、备注栏,主要填写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比如变更行政处罚,可以填写在此项。具体填写格式为:该案于XX时间予以公开,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予以变更
4、表中日期填写格式:设置为文本型,格式为YYYYMMDD,例如:20140101
5、合理缺项可以不填
6、表中的英文索引必须正确,不能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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