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子俊无照经营养生桶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05-29 09:09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范例及填写说明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Case ENTNAME REGNO ZZJGDM FDDBRMC PenDecNo IllegActType PenType penbasis
JudAuth PenDecIssDate remarks
于子俊无照经营养生桶案 于子俊


津市监津南咸处〔2020〕1号 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养生桶经营活动,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属于无照经营养生桶的行为。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1952元;2.罚款5000元。 主动履行,15日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0120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