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肖开琴(身份证号码:***):
关于你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一案,本局于2020年6月12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津南咸处〔2020〕138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局作出的(津市监津南咸履催〔2020〕1号)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主要内容如下:
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津南咸处〔2020〕138号)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1.没收违法所得400元;2.罚款75000元;3.因逾期未缴纳上述罚款,依法加处的罚款75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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