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津市监津南台罚催〔2024〕2号
王鑫(140106*****00034):
本局于2024年6月18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津南台处〔2024〕19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1.没收违法所得6299.8元;2.处10000元罚款;3.因逾期未缴纳上述罚款,依法加处的罚款1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韩海伟、元伟联系电话:28516562
联系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科达一路九号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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