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新感觉美容馆(杨永姣):
本局于2025年2月13日依法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津南台处〔2025〕7号),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是: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津南台处〔2025〕7号
当事人:天津市津南区新感觉美容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2MA 828KN328
经营场所: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永兴里别墅区70号别墅1门-1
经营者:杨永姣
身份证号:410923****7268
2024年11月28日执法人员对位于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永兴里别墅区70号别墅1门-1的天津市津南区新感觉美容馆进行检查,发现在店内货架上摆放有2盒“泰斯密”牌泰斯密多肽系列素颜媚组合套装,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304,限用日期为2024年11月3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现场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决定书》,并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2024年12月5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对该案予以立案。2025年1月1日我局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向该店经营者杨永姣邮寄送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在限定的期限内该店经营者杨永姣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证据材料并接受询问。
经调查,当事人根据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的“泰斯密”牌泰斯密多肽系列素颜媚 组合套装,生产批号为JR 22110401A01,限用日期为2024年11月3日。因当事人未提供证据材料,同款产品在淘宝购物平台、拼多多平台、京东商城销售价格分别为30元/盒、23.8元/盒及68元/盒,平均单价为40.6元/盒,故本案货值金额81.2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个体工商户基本信息、个体经营者信息,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
3.限期提供证据材料通知书,证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证据材料并接受询问的事实;
4.淘宝购物平台、拼多多平台、京东商城商品截图,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货值金额。
2025年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了《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津南台告〔2025〕5号),依法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泰斯密”牌泰斯密多肽系列素颜媚组合套装2盒;2.处30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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