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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来源:蓟州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1-06-10 14:35

    今年以来,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管系统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牢牢把握市场监管主责主业,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不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严厉打击食品生产“两超一滥”和食品经营户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现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件:
    一、天津市蓟县富兴食品厂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一起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2元;2、没收不合格栗子罐头9箱;3、罚款50000元。
2020年12月22日,我局接到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NOSOYQQC51253823,称某食品厂2020年1月1日生产的320克/瓶栗子罐头经抽样检验,乙二胺四乙酸二钠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本案中,该食品厂共生产不合格栗子罐头36箱,售出35箱,销售价格30元/箱,货值金额1050元,每箱栗子罐头的成本价格28元,获利每箱2元,违法所得共计52元。
    该食品厂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作出了以上行政处罚。
    二、天津市汇康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项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一起生产经营标签项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0元; 2、罚款5000元。
2020年12月3日,我局接到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4420011971),称某食品有限公司2020年3月13日生产的柠檬山楂,经抽样检验,胭脂红项目不符合GB5009.3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本案中,该公司共生产销售不合格柠檬山楂10箱,成本为33元/箱,销售价格35元/箱,货值金额350元,违法所得20元。
    该食品公司生产经营标签项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我局作出了以上行政处罚。
    三、天津市蓟州区利辉烟酒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一起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侵权的国窖1573白酒18瓶、五粮液白酒18瓶;2、罚款75000元(柒万伍仟元)。
    2021年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对某商行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卖场北侧库房中发现52%vol国窖1573白酒18瓶、39%vol五粮液白酒18瓶,执法人员现场联系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及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打假人员对上述白酒的防伪标识、产品编号等包装信息进行辨别,初步鉴定上述白酒涉嫌是侵犯 “国窖”、“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
    2021年1月份,当事人购进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52%vol国窖1573白酒18瓶、39%vol五粮液白酒18瓶用于销售,当事人经营的上述52%vol国窖1573进价750元/瓶,售价940元/瓶,39%vol五粮液进价550元/瓶,售价650元/瓶,购进后尚未售出。本案当事人销售侵权白酒的经营额共计28620元。
    该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作出了以上行政处罚。
    四、天津市蓟县溪禾来烟酒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一起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侵权的剑南春白酒93瓶;2、罚款100000元(拾万元整)。
2021年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对某商行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库房中发现38%vol剑南春白酒28瓶、52%vol剑南春白酒65瓶,经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打假人员现场鉴定并出具鉴定证明书,认定上述白酒属侵犯该公司“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
    2021年1月份,该商行购进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38%vol剑南春白酒30瓶、52%vol剑南春白酒65瓶用于销售,当事人经营的上述38%vol剑南春进价315元/瓶,售价325元/瓶,售出2瓶,52%vol剑南春进价375元/瓶,售价380元/瓶,尚未售出。本案该商行销售侵权白酒的经营额共计34450元。
    该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作出了以上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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