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管系统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牢牢把握市场监管主责主业,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严厉打击食品经营领域违法行为和违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现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件:
一、天津市蓟州区老村口餐饮服务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1年5月,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一起某餐饮单位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用于违法加工经营的鑫洛洛复配肉制品护色剂0.275千克;2、没收违法所得616元;3、罚款20000元。
2021年3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在某餐饮单位的操作间食品加工区操作台上发现了一袋已开封使用的鑫洛洛复配肉制品护色剂(净重:500克每袋,生产日期:2020年01月01日,生产商:哈尔滨亿达食品原料有限公司,委托方:天津市河北区鑫洛洛食品添加剂商行),当场称重剩余275克。
本案中,该单位使用购进的鑫洛洛复配肉制品护色剂制作并销售的酱猪爪,共制作并销售酱猪爪22份,货值金额共计616元。
该餐饮单位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酱猪爪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我局作出了以上行政处罚。
二、天津市蓟县闫德银调料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1年5月,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一起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厨邦鸡粉2桶;2、罚款10000元。
2021年3月15日,执法人员到某调料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其经营的2桶厨邦鸡粉,生产日期为2019年3月1日,保质期24个月,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限。
本案中,该商店经营的厨邦鸡粉共购进2桶,进货价格40元/桶,销售价格为50元/桶,至案发,未售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100元,无违法所得。
该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作出了以上行政处罚。
三、天津正道挂车有限公司出厂、销售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半挂车案
2021年6月,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一起出厂、销售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半挂车案。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250元;2、罚款180000元。罚没合计:182250元(拾捌万贰仟贰佰伍拾元)。
2021年3月4日,接天津都市报道记者反馈情况,蓟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对某挂车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内有天车、焊接器材、钢材等,并在其厂区南侧“零一酒店”院内发现8辆该公司生产的半挂车,当事人现场未向执法人员提供有效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公告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半挂车生产、销售经营活动,至案发生产了11辆半挂车,出厂、销售3辆,其中2020年12月份售出1辆、售价55000元、成本53250元、获利1750元;2021年3月份售出2辆、售价每辆32500元合计65000元、成本每辆32250元合计64500元、获利合计500元;本案当事人销售半挂车违法所得共计2250元。
该公司出厂、销售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半挂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做出了以上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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