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一、有限公司
当事人2019、2020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自2020年1月1日以来无纳税记录。执法人员到达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检查发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没有人员从事经营活动,也无工作人员办公,且无法与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至案发时,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二、个人独资企业
当事人2019、2020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自2020年1月1日以来无纳税记录。执法人员到达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检查发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没有人员从事经营活动,也无工作人员办公,且无法与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至案发时,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
当事人2019、2020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执法人员到达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检查发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没有人员从事经营活动,也无工作人员办公,且无法与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至案发时,当事人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局联系人:李红梅 联系电话:022-82862598
附件:2022年176户吊销市场主体名单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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