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市市场监管委统一部署,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管局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涉食品、侵权假冒、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办理了一批典型案例,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天津市蓟州区某化妆品销售店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口罩案
2022年4月18日,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天津市蓟州区某化妆品销售店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口罩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产品、违法所得,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2月24日,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天津市蓟州区某化妆品销售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店内的货架上摆放印有“中国奥委会徽记”图案的口罩30包,规格:10片/包,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许可授权,也未能提供该批口罩的合法来源。当事人的销售口罩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口罩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以零容忍的态度,针对侵权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起到了警示震慑效应,净化了市场环境,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天津市蓟州区某烟酒商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2年4月22日,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天津市蓟州区某烟酒商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的行为作出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24日,我局接到举报,称一辆面包车在天津市蓟州区杨津庄镇大苏庄村销售假酒。经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往现场,经现场检查,在一辆棕色五菱宏光汽车里面发现共计15箱名牌白酒。经核实,该面包车为天津市蓟州区某烟酒商行的送货车,正在为其送货。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涉嫌侵权商品予以扣押。当事人不能说明上述白酒的合法来源及提供者。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白酒属侵权商品。至案发时止,上述白酒未售出,违法经营额为43980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不法分子制售假酒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侵犯了相关企业商标权,损害了企业形象,扰乱了酒类市场秩序。本案中,执法人员迅速出击,及时采取强制措施,侵权商品未流入市场,市场监管部门对侵权假冒商品严格执法,做到零容忍、出重拳,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三、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蓟州区某液化气站未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案
2022年5月16日,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天津市蓟州区某液化气站未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4日,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蓟州区某液化气站进行突击夜间检查,发现该液化气站正在进行充装作业,经现场核实充装台上正在充装的气瓶并非当事人的自有产权气瓶,我局将4只气瓶依法查封。当事人2019年7月2日因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的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且当事人明知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充装气瓶存在极大安全风险,但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当事人无视安全隐患,对非自有气瓶及无检验标识的气瓶进行充装、未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具有实施违法行为的主观故意;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液化气站充装操作人员为逃避检查而逃跑,且对充装台上正在充装的气瓶未采取妥善处置措施,致使充装秤上3只气瓶在充装状态下一度处于无人管理的混乱状态,存在严重安全风险,充装操作人员一直未按要求到场配合执法人员的检查;当事人监控主机电源被人为断开,致使气站11月4日晚充装台违规作业时监控视频数据缺失。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考虑本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存在较大安全风险,且有实施违法行为的主观故意和消极逃避执法检查的情节,故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从重行政处罚:罚款190000元(拾玖万元整)。
本案办理此案期间恰逢二十大胜利召开前期,各地区对安全生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蓟州区毗邻北京市、河北省三河市,有着特殊的地理位置,市场监管执法部门立足本职工作联合公安执法部门对该充装单位进行了突击夜查,强化了八小时之外监督检查。有力打击不法分子跨地区非法充装行为。此次案件的办理对蓟州区规范充装行业起到了震慑和警示作用。强化了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意识,确保我区气体充装行业安全。
四、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天津市蓟州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未消除事故隐患电梯案
2022年5月23日,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天津市蓟州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未消除事故隐患电梯的行为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9日上午,执法人员对天津市蓟州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某小区电梯进行日常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小区两部电梯轿厢内对讲系统故障,监控室无法收到轿厢语音。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两部电梯,至故障排除并报告监管机构后方可使用。11月11日、12日上午,执法人员对涉案电梯使用状态进行复查,未见电梯停用。
通过抽查电梯使用维护保养记录查明:有4部电梯自2021年3月10日至2021年6月16日,“轿厢内报警装置、对讲系统”工作不正常7次,“轿厢检修开关、停止装置”工作不正常1次,未见停用记录,时间跨度99天;缺少2021年3月10日安全管理人员签字、2021年3月24日维保人员签字。鉴于上述事实,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30日下午再次进行现场检查,4部电梯对讲系统故障再次完全失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构成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违法行为,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罚款150000元(壹拾伍万元整)。
本案是规范电梯使用单位违法使用电梯的典型案例。执法部门秉持“故障就是事故、隐患就是灾难”的理念,打消了电梯使用单位“带病运行”得过且过的侥幸思想,为电梯使用单位绷紧了安全高压线,敲响了警钟,彰显了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决心和力度、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健康发展的鲜明态度。
五、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天津市蓟州区某服装销售部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衣服案
2022年11月10日,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天津市蓟州区某服装销售部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作出没收侵权衣服合计714件,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28日,蓟州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公安局蓟州分局关于天津市蓟州区某服装销售部通过快手平台销售侵权衣服的案件线索,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公安局蓟州分局执法人员联合出击,于2022年6月29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突击检查,发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待售的部分品牌衣服涉嫌商标侵权,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待售的涉嫌商标侵权的衣服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共计衣服数量为714件。经查,从2020年10月26日起,当事人通过微信购衣服,通过邮寄的方式,运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利用快手平台销售衣服。本局认为,当事人进货时没有索要商家的进货票据、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购进衣服的价格,与市场同类商品价格相比,明显偏低;当事人对其待售的衣服进行分检、理货,把贴“标价签”等特殊印记的衣服挑选出来单独存放销售。当事人销售涉嫌侵权衣服的行为构成了明知。
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以及《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密切协作,案件线索及时共享,携手重拳出击,严厉打击了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平台、新媒体等形式销售侵权假冒商品的行为。促进了市场秩序良性发展,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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