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之规定,我局对以下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列入“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人员名单”,现予以公告。
附件:《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人员名单》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8日
附:
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人员名单
序号 |
姓名 |
工作单位和职务 |
性别 |
身份证号 |
严重违法行为 |
刑事处罚情况 |
公布期限(起止日期) |
刑事裁定书 |
1 |
喻良 |
/ |
男 |
1202241986****0932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
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
2023.10.18 终身 |
(2023)津01刑终145号 |
2 |
王子寅 |
/ |
男 |
1202251994****3730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
2023.10.18 终身 |
(2023)津01刑终145号 |
3 |
王一帆 |
/ |
男 |
1202251995****3739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
2023.10.18 终身 |
(2023)津01刑终1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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