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蓟市监处罚〔2023〕1049号
当事人姓名:王*仓
住所:天津市蓟州区白涧镇辛东村
2021年2月5日,天津市超杰商贸有限公司因涉嫌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被我局立案调查,2021年4月2日调查终结,因其行为涉嫌犯罪,2021年4月2日,案件移送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进行处理。2021年4月6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3年9月12日,我局接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打击犯罪侦查支队八大队《关于退回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王贺仓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的情况》,公安机关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其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建议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行政处罚法》处罚。接到案件线索后,我局于2023年9月12日制作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立案,执法人员通过询问天津市超杰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向蓟州区民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蓟州区税务局申请协查等方式,围绕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生产侵权商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认违法当事人,确认违法事实。
2017年7月18日,当事人设立登记一家名为天津市飘顺商贸有限公司的市场主体,其任法定代表人、股东,谭*伶任另外股东。2019年1月21日公司名称变更为天津市超杰商贸有限公司,2022年5月18日,天津市超杰商贸有限公司注销。当事人在从事生产、销售侵权商品过程中均以现金、个人微信和支付宝的方式结算,虽说在销售的过程中出具加盖“天津市飘顺商贸有限公司”索证索票专用章的票据,但经营款项均未进入公司账户,税务部门的复函显示,该公司并未开具银行账户,此后在经营的过程中都以个人的名义对外经营,销售的货款也存入个人的账户。股东谭*伶也向我局证实,其对公司一事毫不知情,也未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当事人明显是以公司的名义,掩盖个人从事违法经营的事实,因此,认定本案违法当事人为王*仓。
现查明,2020年8月份,当事人以个人名义从天津市蓟州区一名霍姓男子手中购进“牛栏山二锅头”系列白酒150箱,购进的价格为40元/箱,每箱12瓶,销售的价格是50元/箱;“青酒”购进50箱,购进的价格为60元/箱,每箱6瓶,销售的价格是100元/箱;“升级版铁盒五星青酒”购进100箱,购进的价格为80元/箱,每箱6瓶,销售的价格是280元/箱。当月,当事人在河南省郑州市参加一个糖酒会,从一名河南籍贯的推销员手中购进“剑南春”白酒20箱,购进的价格为180元/箱,每箱6瓶,销售的价格是800元/箱;“海之蓝”白酒28箱,购进的价格为150元/箱,每箱6瓶,销售的价格是350元/箱;“梦之蓝”白酒2箱,购进的价格为150元/箱,每箱6瓶,销售的价格是800元/箱;3瓶“五粮液”(赠送自用)。2020年8月份,当事人通过电话联系从河北省玉田县鸦鸿桥市场一名推销员手中购进25箱超能洗衣液,2.5kg×4瓶/箱,购进的价格为20元/箱,销售的价格是30元/箱;50箱碧浪自然清新香型洗衣液,3kg×4瓶/箱,购进的价格为20元/箱,销售的价格是30元/箱;41箱超能植萃低泡洗衣液,3kg×4瓶/箱,购进的价格为20元/箱,销售的价格是30元/箱;50箱立白全效馨香洗护合一洗衣液超值特惠装,3kg×4瓶/箱,购进的价格为20元/箱,销售的价格是30元/箱;2020年9月份,通过电话联系再次购进90袋碧浪专业去渍,1.7kg/袋,购进的价格是4元/袋,销售价格是5元/袋;70袋碧琅专业去渍,1.028kg/袋,购进的价格是2元/袋,销售价格是2.5元/袋;120袋雕牌超效加酶,1.28kg/袋,购进的价格是4元/袋,销售价格是5元/袋;50袋汰渍(tido)洁净熏香,2kg/袋,购进的价格是4元/袋,销售价格是5元/袋;70袋立白冷白速效,1.03kg/袋,价格是3元/袋,销售价格是4元/袋;50袋奥妙净蓝全效,1.988kg/袋,购进的价格是4元/袋,销售价格是5元/袋。20袋阿道夫天然皂粉,2.018kg/小袋,购进的价格是5元/袋,销售价格是6元/袋;20袋超能天然皂粉,1.028kg/袋,购进的价格是4元/袋,销售价格是5元/袋;10袋超能天然皂粉,1.6kg+200g/袋,购进的价格是7元/袋,销售价格是8元/袋。2箱226克的超能柠檬草透明皂,48块/箱,购进的价格为24元/箱,销售的价格是48元/箱;6箱232克的立白椰油精华增白皂,36块/箱,购进的价格为18元/箱,销售的价格是36元/箱;1箱226克的超能棕桐透明皂,48块/箱,购进的价格为24元/箱,销售的价格是48元/箱。
另查明:2020年10月份,当事人从河北省沧州立洁洗涤商贸有限公司购进2次洗衣粉原料(十二烷基苯磺酸钠、白色粉末)及外包装袋。第一次购进100袋白色粉末(原料),
4袋十二烷基苯磺酸钠。新碧浪强效去渍100个大包装袋,每个大包装袋里有6个小包装袋;海远小苏打20个大包装袋,每个大包装袋里有10个小包装袋;阿道夫天然皂粉20个大包装袋,每个大包装袋里有6个小包装袋;超能女王天然皂粉100个小包装袋;春浪亮洁柔香1个小包装袋(赠品);春浪柔顺洗衣粉2个小包装袋(赠品);春浪植萃柔护2个,一个规格2.018千克/袋,一个规格3.018千克/袋(赠品);第二次购进100袋洗衣粉原料(白色粉末),100个春浪大包装袋,每个包装袋内有6个小袋。共计购进200袋白色粉末(原料),4袋十二烷基苯磺酸钠。白色粉末(原料)每吨2000元,40元/袋,十二烷基苯磺酸钠80元/袋,外包装袋的购进价格是0.15元/袋。2020年10月份,当事人从网上购买过2次碧浪系列、立白系列、全效超能女王天然皂粉洗衣粉的外包装袋,第一次购进了1大包洗衣粉的外包装袋,每大包里面有600个小包装袋,100个大包装袋,第二次购进了1大包洗衣粉的外包装袋,每大包里面有600个小包装袋,100个大包装袋,2次共1200个小包装袋,200个大包装袋,包装袋的购进价格是0.2元/袋。2020年10月底当事人购买用于制造侵权洗衣粉的工具并于2020年11月份,在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开始自行生产了20袋小苏打香皂粉,1kg/袋,销售价格是4元/袋;10袋碧琅专业去渍,1.028kg/袋,销售价格是4元/袋;30袋碧浪专业去渍,1.7kg/袋,销售价格是8元/袋;35袋立白冷白速效,1.03kg/袋,销售价格是6元/袋;10袋春浪亮洁柔香,2.018kg/袋,销售价格是5元/袋;30袋新碧浪强效去渍,2.018kg/袋,销售价格是5元/袋;50袋海远小苏打香皂粉,销售价格是4元/袋;10袋立白超洁清新,销售价格是2元/袋;20袋碧浪亮洁柔香洗衣粉,1.7千克,销售价格是8元/袋。当事人购进上述商品时未索要票据,不能说明商品的合法来源及提供者,也无法联系到当时的供货人。经商标权利人的鉴别,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生产的商品均非本公司生产,属侵权商品。至案发时止,“超能洗衣液”售出了4箱、“碧浪自然清新香型”洗衣液售出了2箱、“立白全效馨香洗护合一洗衣液超值特惠装”洗衣液售出了3箱;“纸盒五星青酒”售出了46箱、“升级版铁盒五星青酒”售出了27箱、“牛栏山二锅头”系列白酒售出了3箱、“剑南春”白酒售出了9箱;“碧浪专业去渍”洗衣粉售出了59袋、“碧琅专业去渍”洗衣粉售出了16袋、“雕牌超效加酶”洗衣粉售出了18袋、“汰渍洁净熏香”洗衣粉售出了31袋、“立白冷白速效”洗衣粉售出了7袋、“奥妙净蓝全效”洗衣粉售出了2袋、“阿道夫天然皂粉”售出了16袋、“超能天然皂粉”(1.028kg/袋)售出了18袋、“超能天然皂粉”(1.6kg+200g/袋)售出了5袋,其余商品未售出。
当事人在销售上述侵权商品时未建立购销台账,也无其他财务记录,现有证据虽然能够证实当事人向天津市国俊强玲副食批发商行、天津市蓟州区黄兆雷百货商店等销售过白酒、洗衣液、洗衣粉等商品,但是认定数额的证据方面,仅有部分买家提供了部分交易记录、票据等证据,买家的证言与当事人的供述无法对应,确认的违法经营额记录在询问笔录。本案违法经营额共计76745元,违法所得共计13104元。本局对天津市国俊强玲副食批发商行、天津市蓟州区黄兆雷百货商店等买家的违法行为已另案处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9月12日,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打击犯罪侦查支队八大队《关于退回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王贺仓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的情况》及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2.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3.2023年9月1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居住地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笔录及检查照片,证明我局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生产侵权商品行为已开展调查的事实情节;
4.2023年9月18日、9月22日、10月1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生产侵权商品的事实情节;
5.2023年9月2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妻子谭*伶进行了询问调查,证明股东谭*伶对天津市超杰商贸公司一事毫不知情,也未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
6.2021年2月26日,我局向河北省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的《协助调查函》,2021年3月18日我局收到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及相关材料,证明我局向河北省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协助调查相关事项的有关情况;
7.2023年9月13日,我局向天津市蓟州区民政局送达的《协助调查函》,当日,我局收到天津市蓟州区民政局协查材料,证明我局向天津市蓟州区民政局申请协助调查相关事项的有关情况;
8.2023年10月11日,我局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蓟州区税务局送达的《协助调查函》,2023年10月30日我局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蓟州区税务局复函及相关材料,证明天津市超杰商贸有限公司未实际经营,未开立公司账户的事实;
9.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贵州青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宝洁有限公司、联合利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相关资质以及出具的鉴定报告,证明当事人生产的洗衣粉和销售的白酒、洗衣液、洗衣粉、洗衣皂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10.当事人提供的经营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生产侵权商品的事实情节;
11.当事人提供的疾病诊断证明4张,天津市蓟州区白涧镇辛东村村民委员会开具的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因患疾病及长期慢性病,生活确有困难的情况;
12.天津市超杰商贸有限公司私营公司基本情况(户卡)、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清税证明等材料,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公司从设立登记、变更到简易注销的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蓟市监罚告[2023]104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给予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是初次违法,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当事人因患疾病及长期慢性病,生活确有困难。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五)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应当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侵权的52%vol剑南春白酒11箱,6瓶/箱,计66瓶;42%vol海之蓝白酒25零3瓶,6瓶/箱,计153瓶;52%vol梦之蓝白酒2箱,4瓶/箱,计8瓶;46%vol牛栏山二锅头白酒81箱,12瓶/箱,计1368瓶;42%vol牛栏山陈酿白酒32箱,12瓶/箱,计384瓶;52%vol五粮液白酒3瓶;52%vol纸盒青酒4箱,6瓶/箱,计24瓶;52%vol铁盒青酒73箱,6瓶/箱,计438瓶;1.028千克的超能天然皂粉2袋;1.6千克+200克的超能天然皂粉5袋;1千克的小苏打香皂粉6包零1袋,10袋/包,计61袋;1.028千克的碧浪专业去渍洗衣粉3袋;1.028千克的碧琅专业去渍洗衣粉6包,10袋/包,计60袋;2.018千克的春浪植萃柔护洗衣粉1袋;2.018千克的阿道夫天然皂粉4袋;1.28千克的雕牌加酶无磷洗衣粉17包,6袋/包,计102袋;1.988千克的奥妙净蓝全效无磷洗衣粉8包,6袋/包,计48袋;1.03千克的立白冷水速效无磷型洗衣粉17包,6袋/包,计102袋;900克的立白超杰清新无磷型洗衣粉1包,6袋/包,计6袋;2.018千克的春浪无磷洗衣粉自然花香型7包,6袋/包,计42袋;2.018千克的新碧浪强效去渍洗衣粉4包,6袋/包,计24袋;1.7千克的碧浪专业去渍无磷洗衣粉13包零3袋,6袋/包,计81袋;508克的汰渍白去渍柠檬香型无磷洗衣粉2包,12袋/包,计24袋;碧琅海无磷洗衣粉1袋;1.5千克的威白清新薰衣草香全能洗衣粉5包,6袋/包,计30袋;2千克的汰渍洁净熏香4包,6袋/包,计24袋;226克的超能柠檬草透明皂2箱,48块/箱,计96块;232克的立白椰油精华增白皂6箱,36块/箱,计216块;226克的超能棕桐透明皂1箱,48块/箱,计48块;3千克的立白全效馨香洗衣液47箱,4桶/箱,计188桶;2.5千克的超能洗衣液21箱,4桶/箱,计84桶;3.5千克的超能植翠低泡洗衣液41箱,4桶/箱,计164桶;3千克的碧浪自然清新香型洗衣液48箱,4桶/箱,计192桶。2、没收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新碧浪全效去渍大包材袋47个;碧浪专业去渍洗衣粉大包材袋61个;海远小苏打香皂粉大包材袋712个;立白冷水速效洗衣粉大包材袋844个;立白超洁清新洗衣粉大包材袋132个;碧浪亮洁柔香洗衣粉大包材袋8个;阿道夫天然皂粉大包材袋68个;新汰渍洁净熏香洗衣粉大包材袋65个;威白+爆炸盐洗衣粉大包材袋49个;超能女王天然皂粉大包材袋41个;碧浪专业去渍洗衣粉大包材袋355个;新碧浪强效去渍洗衣粉大包材袋200个;春浪洗衣粉大包材袋100个;新碧浪强效去渍洗衣粉小包材袋77个;立白超洁清新洗衣粉小包材袋26个;春浪亮洁柔香洗衣粉小包材袋612个;碧浪专业去渍洗衣粉小包材袋49个;全效超能女王天然皂粉小包材袋52个;立白冷水速效洗衣粉小包材袋45个;雕牌超效加酶洗衣粉小包材袋78个;春浪植萃柔护洗衣粉小包材袋2个;春浪柔顺洗衣粉小包材袋2个;去渍霸天然皂角精华小包材袋1个;新碧浪冷水去渍全效除菌小包材袋7个;威白+爆炸盐洗衣粉小包材袋6个;奥妙净蓝全效洗衣粉小包材袋30个。3、没收制作侵权商品的原材料:无任何标识的洗衣粉原材料187袋,20千克/袋;十二烷基苯磺酸钠3袋,25克/袋。4、没收制作侵权商品的工具:900型多功能薄膜连续封口机1台;GK9-8型飞人牌电动手提封包机4台;华泰牌台秤2台。5、没收违法所得13104元。6、罚款38372.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农商银行、光大银行、广发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平安银行、天津银行、中信银行、农业银行、浙商银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蓟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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