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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03-20 09:35

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根据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涉及蓟州区1家食用农产品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被抽检基本情况:

经检验,该经营者经营的沙糖桔,购进日期为2023年12月16日。经抽样检验,所检沙糖桔丙溴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27日向天津市蓟州区鑫客来果蔬店送达了《检验报告》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对该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检验报告涉及的不合格批次沙糖桔。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6日从天津市蓟州区张成水果批发店(另案处理)购进28kg沙糖桔,至案发,已全部售出。进货价92.5元/件,售价12元/kg。当事人接到报告第一时间在其销售场所实施召回措施,未有召回。

天津市蓟州区鑫客来果蔬店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沙糖桔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情形,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如下教育:全面学习食用农产品法律法规,在经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经营者的主体责任,严把食用农产品安全关。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该经营者对上述食用农产品农药残留不合格发生的原因进行排查,应该是种植环节造成的。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立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了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核对了供货者等有关信息。

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无


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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