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拟吊销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听证告知公告
为引导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净化市场环境,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根据《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和《关于印发市市场监管委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津市场监管企〔2016〕26号)要求,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清理长期停业未开展经营企业,下列9户企业(具体名单附后),本局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一、有限公司
当事人2022、2023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2022、2023年以来连续两个年度无纳税记录。执法人员到达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检查发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没有人员从事经营活动,也无工作人员办公,且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至案发时,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二、个人独资企业
当事人2022、2023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2022、2023年以来连续两个年度无纳税记录。执法人员到达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检查发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没有人员从事经营活动,也无工作人员办公,且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至案发时,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应当自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登记机关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李红梅 联系电话:022-82862598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2日
附:蓟州区市场监管局2024年拟吊销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名单(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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