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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蓟州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4-11-08 11:23

    根据天津量信检验认证技术有限公司对蓟州区经营企业食品抽检的检验报告(NO.LJZN0924014),涉及蓟州区1家食品经营主体,涉及蓟州区1家食品经营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被抽检基本情况:

天津市蓟州区日日兴超市(王国栋)于2024年9月3日经营的徐香猕猴桃。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氯吡脲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4年9月30日对天津市蓟州区日日兴超市(王国栋)启动核查处置,督促对不合格食品的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经调查,上述抽检不合格的徐香猕猴桃是当事人2024年9月3日从高碑店市佑尚果蔬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12KG,进货价15元/KG,售价19.98元/KG,执法人员2024年9月30日送达检验报告时上述产品均已销售,当事人接到报告第一时间制作并张贴召回公告,截止目前未有召回,购进上述产品时当事人留存了供货者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凭证、快检报告。

天津市蓟州区日日兴超市(王国栋)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徐香猕猴桃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豇豆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免于处罚,进行教育。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天津市蓟州区日日兴超市(王国栋)对经营上述不合格食品发生的原因进行排查,应该是种植环节造成的。

            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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