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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蓟州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4-11-20 10:25

 根据天津市乳品食品监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DBJ24120119110735934)),涉及蓟州区1家食品经营单位“天津市蓟州区美客来副食店”。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经检验,该单位经营的大葱,购进日期为2024年8月27日。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被抽检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9月18日向天津市蓟州区美客来副食店(李双)送达了《检验报告》(No:DBJ24120119110735934))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检验报告涉及的不合格批次大葱产品。

 经调查,当事人上述抽检不合格的大葱是当事人于2024年8月27日购进,未索要进货票据以及查验供货商资质。当事人用于销售的大葱共计10kg,售价10元/kg,货值金额100元,售出10kg,销售额总计100元。本案货值金额共计100元,违法所得100元。 当事人接到报告第一时间在其销售场所实施召回措施,未有召回。

 当事人未索要进货票据、未记录进货明细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大葱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综上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3、罚款2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该单位对经营上述不合格食品发生的原因进行排查,应该是种植环节造成的。下一步,商户将加强进货查验把控,避免出现类似情况。

  

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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